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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尽力了,有什么罪?”从李建雪案看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
沉重如山的“医疗事故罪”
2012年
时任福州市长乐市医院(现长乐区医院)妇产科医生李建雪,在其值班时段产妇陈某因产后大出血死亡。次日,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"医疗事故罪"对此立案。 随后福建省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,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,抢救措施不力,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2013 年 1 月
从院长到基层护士,长乐市医院共 14 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;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,开除党籍。
2017 年 2 月
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,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,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某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,造成就诊人员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五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2017年12月4日
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,免予刑事处罚。李建雪不服,并表示“我可能经验不足,但我尽力了,我没犯罪”,提出上诉,才迎来了如今的无罪宣判。心理和精神上遭受多少阴霾,更是无从得知,这其中的苦,也许只有李建雪自己知道。
事情真相究竟是什么?
2011年12月31日14时,陈某返院待产,21时24分产妇陈某分娩下女婴后出现阴道出血不止情况,21时37分,李建雪医生接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,发现陈某宫缩欠佳,注射药液后宫缩转好,但阴道仍见持续性出血,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,王某检查后,与李建雪缝合伤口,术后,王某决定给予产妇陈某输血800毫升和输液、血检等检查。23时,产妇陈某开始输血,王某认为产妇陈某病情稳定,便离开产房,并叮嘱李建雪有情况随时汇报。
2012年1月1日1时,李建雪见产妇陈某尿量少,给陈某开出一支20毫克速尿针剂后,产妇陈某尿量仍未见明显增多,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某,王某指示李建雪继续输液,2时,陈某排尿300毫升,阴道出血10毫升,2时35分,产妇陈某被送出产房,2时45分,产妇陈某出现面色苍白,较烦躁状态,3时20分,产妇陈某出现谵妄,李建雪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王某,3时29分王某赶到病房后并通知三线医生实施抢救,3时50分产妇陈某心电波消失,4时30分产妇陈某被宣布死亡。
2015年3月29日,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全国顶级的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,认为: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、仔细观察患者病情,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,遵循上级医生医嘱;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,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,陈某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。
悬在头上的医疗事故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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